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坐駕駛座臨停 酒測超標照罰-討論酒後駕車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新北市李姓男子酒駕違停路旁沒熄火,坐在車內吹冷氣躲雨遭取締,酒測值0.31毫克,被罰2萬9000元罰鍰、吊照1年還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滿說:「車停著,為何要酒測?」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李酒後繫安全帶坐駕駛座,車沒熄火,違規「駕駛」屬實,判李敗訴,可上訴。

李某向法官表示,酒後友人搭便車,請友人代駕,抵達友人住處後,他才坐回駕駛座,與友人在車內聊天、躲雨,轎車開冷氣才沒熄火,並未「行駛」。
法官勘驗員警舉發時的蒐證畫面,當時員警見轎車違停亮煞車燈,告誡駕駛座上的李某說:「車子也不停好,停在馬路中間!」李答:「不好意思,剛在找廁所,現在就走!」言談中飄出酒味,李承認喝啤酒,法官認為,李酒駕卸責。
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3/today-so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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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個新聞在主要在討論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罰款,但還是藉著這個新聞,向大家說明刑法上的酒後駕車中的兩個觀念:

一、喝了酒後,坐在駕駛座上沒開車,也算酒駕嗎?
二、酒測值在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定有明文。

       而對於喝酒開車駕駛這個部份,究竟應喝多少酒構成本罪,民國102年6月11日以前,實務學說對於這點有不同標準。有一種說法,以「酒測值」為唯一認定標準,凡是「酒測值」達到0.55以上,就構成本罪;另一種說法,則是認為酒測值並非唯一基準,尚須輔以其他如平衡測試等作法,始得認定其有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舊法下實務多以後者為認定之標準。

       但是新法修正後,直接明文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訂入構成要件中,已明顯以酒測值為唯一認定標準,故新法修正後,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已不得以其他如平衡測試等通過為由,抗辯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已明顯採一抽象危險犯之立場,彰顯政府遏止酒駕之決心。

       至於坐在駕駛座上,但是沒有開車,到底算不算「駕駛」?所謂駕駛,凡依交通工具之設計,驅動其動力設備而運行之行為,即稱駕駛。而坐在駕駛座上沒有開車吹吹冷氣,「理論」上應該不構成駕駛。但是法院實務上會認為喝酒坐在駕駛座多半有開車,駕駛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開車。由於證明這件事情的難度相當高,可能要以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沒有行進來證明,建議大家不要去挑戰,喝了酒還是不要坐在駕駛座比較好。(無罪推定?別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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