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生活噪音?鄰居早晚鋼琴聲(或搖滾音樂)怎麼辦?


鄰居早晚鋼琴聲(或搖滾音樂)怎麼辦?
問:我們家樓上的住戶常在晚上及早上練鋼琴,晚上最晚有到12:00,早上有時7:30就開始練習了,由於時間上常是我們家人已就寢或還未起床的時間,可否請問,一般的法律規定,在怎樣的時間進行這樣的活動才算是合理呢?
答:
1、有關您所提樓上鄰居清晨或深夜練鋼琴乙一節,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故您所述之情事可逕洽警察機關處理之。
2、此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規定,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樓上鄰居清晨或深夜練鋼琴之噪音非屬噪音管制法所管,然其行為可能觸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可依其行為逕行處置,不須進行噪音量測,您可逕洽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亦或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事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單位檢舉。

以上資訊,來自行政院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之噪音不具持續性噪音之說明 http://ww3.epa.gov.tw/Public/FAQ_Detail.aspx?PF_Type_ID=9
上面的資訊內容中,說明了遇到不具持續性噪音的基本處理流程,也就是當我們的生活環境中,遇到了有噪音的情況,可以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但是行政院環保署的說明中,並沒有說明警察機關無法處理時,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處理?以下的說明,就是針對警察機關無法處理時,正確的處理模式:

一、為什麼會有警察機關無法處理的情況?
遇到生活噪音時,理論上向警察機關申訴,應該都可以達到圓滿的處理。但是實際上常常會遇到警察機關到了現場以後,並沒有發現噪音,可是警察一離開以後,噪音馬上又來了。這種情況下,警察機關因為沒有確實聽到噪音,所以當然也無法處理。

二、警察機關無法處理的時候,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土地所有所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條規定。上開條文依同法第800條之1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從上面的規定中可知,遇到噪音時,是可以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去處理。
三、那這個訴訟的重點是什麼?
這個訴訟有兩個主要的重點,第一個重點就是「蒐證」。噪音訴訟的蒐證,是影響噪音訴訟成敗的關鍵。如果有蒐集足夠的證據,讓法官認定對方有製造噪音,那這個訴訟大概十拿九穩;第二個重點則是「法官的心證」。雖然說充分的蒐證當然會影響法官的心證,但是不是達到了「噪音」的程度,,就必須看法官的心證。如果法官認為不算噪音,那就算蒐證的再齊全,這個訴訟獲勝的機會也不高。

以上就是訴訟處理噪音問題的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1 則留言:

  1. 林律師您好

    前些日子
    有到長春
    由您法諮
    謝謝

    好奇請教
    敦化國中小畢業的同學嗎
    因為第一眼看到覺得像

    LIND id: pete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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