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冒用他人名義申請社群網站帳號,算偽造準私文書嗎?

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竟偷拍「替她開臉書」  編輯 李育道 報導  2018/10/15 23:24

一名劉姓工程師追不到女同事,便擅自偷拍她再冒用女同事名義開設臉書帳號,昭告任職公司、學歷與住居地,女同事深感困擾報警。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劉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過劉男自認無罪而上訴,辯「私人感情問題不應該作為判決依據」高等法院認為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處罰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駁回上訴,但緩刑2年。

根據《聯合》報導,劉男想追求女同事,但女同事婉拒,劉男便在前年5、6月間以女方名義註冊臉書帳戶,填上身分、學歷等私人資訊,再上傳在辦公室偷拍的女同事照片。女同事發現臉書上有自己的照片,且都是劉男曾經傳送給她的,氣得向桃園市警中壢分局報案。
女同事指控,之前就收過劉男的騷擾簡訊,簡訊稱讚她貌美,所附的照片和臉書上的一模一樣,都是她工作被偷拍的樣子,且從拍攝的角度來看,就是劉男座位上拍的。劉男則否認用女同事的名義申請臉書帳號、上傳照片,稱照片是在網路上隨便抓的。
高院認為,臉書上的照片的來源很顯然是劉姓工程師所拍攝,否則為何劉男給女同事的照片和臉書上頭的相同?而上傳臉書照片或更動網頁內容,必須先行輸入帳號、密碼,這也證明劉男就是持有帳號、密碼的人,劉男冒用女方名義申請帳號,損害被冒用人和臉書管理帳號正確性。
高院認為,劉姓工程師已是成年人,卻不理性處理感情糾葛,害女同事精神痛苦,原審量處4月徒刑妥適。女方因引發爭端的臉書帳號已關閉,後來撤回告訴,高院諭知劉男緩刑2年。

原文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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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案例,提到了冒用他人名義申請FACEBOOK帳號,損害被冒用人和FACEBOOK網站管理帳號的正確性,而構成偽造文書(註:因為是電磁紀錄,應該是刑法第220條第2項的偽造準私文書)。

雖然我沒有找到上開新聞提到的判決,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做出類似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部分內容摘要如下:「按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告訴人之名義,將臉書帳號設定為「ViVi J○○○y」、「龔○○」,並以此名義張貼「龔○○在那1年我當援交妹的日子」、「希望你想要資源回收之前~~慎重考慮一下」,及內容為討論「龔○○做傳播妹與援交妹」等文字,相關電磁紀錄均足以表示告訴人出具該等文書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無疑。」


上面這個新聞及判決,都點出了一個網路世代中有討論價值的事情,也就是在可以匿名的網路世界中,有沒有冒用他人名義的問題?


固有意義的網路世界在可以匿名下,沒有討論偽造文書的問題,但是隨著新型社群網站,諸如FACEBOOK、INSTAGRAM的出現,許多社群網站中,都有「上傳照片」的功能,原本網路世界匿名的特性,就可能在與照片連結後消失。上面的新聞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決,都認為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帳號,且有張貼被冒名人照片,有使觀看者誤認該虛偽帳號為被冒名人創設時,就會構成偽造準私文書。

筆者也是網路鄉民,長期在網路世界打滾,也很享受網路匿名的快感(?),不過倒是很少遇到冒名申請帳號的情況。直到前陣子在辦案時,才第一次遇到當事人說有人在FACEBOOK網站上用他名義創設帳號,並張貼對他不利的言論,才開始留意類似的判決,供大家酌參。


1 則留言:

  1. 所以到底怎樣才會觸到僞造文書,上傳照片,冒名就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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